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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9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
2025/09/08  

 

※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招待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17期《求是》杂志发表的重要文章《弘扬伟大抗战精神,向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辉彼岸奋勇前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2025年9月3日,上午)

习近平

全国同胞们,

尊敬的各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国际组织代表,

尊敬的各位来宾,

全体受阅将士们,

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隆重集会,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共同铭记历史、缅怀先烈、珍爱和平、开创未来。

我代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向全国参加过抗日战争的老战士、老同志、爱国人士和抗日将领,向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作出重大贡献的海内外中华儿女,致以崇高敬意!向支援和帮助过中国人民抵抗侵略的外国政府和国际友人,表示衷心感谢!向参加今天大会的各国来宾,表示热烈欢迎!

同志们、朋友们!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艰苦卓绝的伟大战争。在中国共产党倡导建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旗帜下,中国人民以铮铮铁骨战强敌、以血肉之躯筑长城,取得近代以来反抗外敌入侵的第一次完全胜利。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以巨大的民族牺牲,为拯救人类文明、保卫世界和平作出了重大贡献。

历史警示我们,人类命运休戚与共,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只有平等相待、和睦相处、守望相助,才能维护共同安全,消弭战争根源,不让历史悲剧重演!

同志们、朋友们!

中华民族是不畏强暴、自立自强的伟大民族。当年,面对正义与邪恶、光明与黑暗、进步与反动的生死较量,中国人民同仇敌忾、奋起反抗,为国家生存而战,为民族复兴而战,为人类正义而战。今天,人类又面临和平还是战争、对话还是对抗、共赢还是零和的抉择。中国人民坚定站在历史正确一边、站在人类文明进步一边,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与各国人民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人民解放军始终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英雄部队。全军将士要忠实履行神圣职责,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军队,坚决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战略支撑,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历史承载过去,也启迪未来。新时代新征程,全国各族人民要在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传承和弘扬伟大抗战精神,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而团结奋斗!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势不可挡!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必将胜利!

(来源:共产党员网)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

2025年9月3日)

习近平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各位同志:

首先,我代表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对大家的到来表示诚挚欢迎!向在座各位,向全国各族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致以胜利纪念日的热烈祝贺!

80年前,中国人民经过14年浴血奋战,彻底打败日本军国主义侵略者,宣告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完全胜利。这是中华民族从近代以来陷入深重危机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转折点,也是世界发展的一个重大转折点。

这一伟大胜利,是中国人民同反法西斯同盟国以及各国人民并肩战斗取得的。对支援和帮助过中国人民抵抗侵略的外国政府和国际友人,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永远不会忘记!

今天上午,我们举行盛大阅兵仪式,隆重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目的是铭记历史、缅怀先烈、珍爱和平、开创未来。

历史告诫我们,正义的信念不可动摇,和平的期盼不可阻遏,人民的力量不可战胜!

一时强弱在于力,千秋胜负在于理。正义、光明、进步必将战胜邪恶、黑暗、反动。任何时候,我们都要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坚定捍卫国际公平正义,让世界正气充盈、乾坤朗朗。

人类生活在同一星球,应当同舟共济、和睦相处。任何时候,我们都要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守护世界和平安宁,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追求幸福美好生活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任何时候,我们都要以人民之心为心、以天下之利为利,为增进人民福祉而不懈努力。

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中国永远是世界的和平力量、稳定力量、进步力量。我们真诚希望各国都以史为鉴、以和为贵,共同推进世界现代化,开创人类更加美好的未来!

现在,我提议:

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伟大胜利,

为人类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光明未来,

干杯!

                        (来源:共产党员网)


弘扬伟大抗战精神,向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辉彼岸奋勇前进

习近平

  伟大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中国人民近代以来争取独立自由史册上可歌可泣的一页,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进程中饱经沧桑的一章。

  伟大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使中华民族的觉醒和团结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这是“战争史上的奇观,中华民族的壮举,惊天动地的伟业”。

  伟大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开辟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东方主战场,为挽救民族危亡、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为争取世界和平的伟大事业,作出了彪炳史册的贡献。

2014年7月7日在纪念全民族抗战爆发77周年仪式上的讲话)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中国人民对战争带来的苦难有着刻骨铭心的记忆,对和平有着孜孜不倦的追求。纵观世界历史,依靠武力对外侵略扩张最终都是要失败的。这是历史规律。中国将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并且希望世界各国共同走和平发展道路,让和平的阳光永远普照人类生活的星球。

  令人遗憾的是,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近七十年的今天,仍然有少数人无视铁的历史事实,无视在战争中牺牲的数以千万计的无辜生命,逆历史潮流而动,一再否认甚至美化侵略历史,破坏国际互信,制造地区紧张,引起了包括中国人民在内的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强烈谴责。

  历史就是历史,事实就是事实,任何人都不可能改变历史和事实。付出了巨大牺牲的中国人民,将坚定不移捍卫用鲜血和生命写下的历史。任何人想要否认、歪曲甚至美化侵略历史,中国人民和各国人民绝不答应!

2014年7月7日在纪念全民族抗战爆发77周年仪式上的讲话)

  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5000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进入近代以后,由于列强的入侵和封建统治的腐败,中国落伍了,一步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特别是由于日本军国主义的野蛮入侵,中华民族濒临亡国灭种的境地。日本军国主义通过甲午战争并吞中国台湾和澎湖列岛等领土后,又通过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和日俄战争攫取了在中国东北南部和京津一带等地区驻军的侵略权益,为扩大侵华战争构筑了前沿阵地。1931年,日本军国主义悍然发动九一八事变,占领中国东北全境;1937年又蓄意制造七七事变,发动了全面侵华战争。日本军国主义的野心就是要变中国为其独占的殖民地,进而吞并亚洲、称霸世界。日本军国主义的这一疯狂的侵略国策,给中国人民和广大亚洲国家人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灾难,在人类文明史上留下了极其黑暗的一页。

  日本军国主义的野蛮侵略,激起中国人民的奋勇抵抗。九一八事变成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起点,并揭开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序幕。七七事变成为中国全民族抗战的开端,由此开辟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东方主战场。

2014年9月3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9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中国共产党的中流砥柱作用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的关键。近代以后,中国人民历次反侵略战争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治统治集团的腐朽无能和民族内部软弱涣散。在内忧外患中诞生和成长起来的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捍卫民族独立最坚定,维护民族利益最坚决,反抗外来侵略最勇敢。中国共产党坚持全面抗战路线,制定正确战略策略,开辟广大敌后战场,成为坚持抗战的中坚力量。无论条件多么艰苦、形势多么险恶、战争多么残酷,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抗战、反对投降,坚持团结、反对分裂,坚持进步、反对倒退,同各爱国党派团体和广大人民一起,共同维护团结抗战大局。中国共产党人以自己的政治主张、坚定意志、模范行动,支撑起全民族救亡图存的希望,引领着夺取战争胜利的正确方向,成为夺取战争胜利的民族先锋。

2014年9月3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9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壮阔进程中,形成了伟大的抗战精神,中国人民向世界展示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情怀,视死如归、宁死不屈的民族气节,不畏强暴、血战到底的英雄气概,百折不挠、坚忍不拔的必胜信念。伟大的抗战精神,是中国人民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永远是激励中国人民克服一切艰难险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强大精神动力。

2014年9月3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9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野蛮侵入南京,制造了惨绝人寰的南京大屠杀惨案,30万同胞惨遭杀戮,无数妇女遭到蹂躏残害,无数儿童死于非命,三分之一建筑遭到毁坏,大量财物遭到掠夺。侵华日军一手制造的这一灭绝人性的大屠杀惨案,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史上“三大惨案”之一,是骇人听闻的反人类罪行,是人类历史上十分黑暗的一页。

  令人感动的是,在南京大屠杀那些腥风血雨的日子里,我们的同胞守望相助、相互支持,众多国际友人也冒着风险,以各种方式保护南京民众,并记录下日本侵略者的残暴行径。他们中有德国的约翰·拉贝、丹麦的贝恩哈尔·辛德贝格、美国的约翰·马吉等人。对他们的人道精神和无畏义举,中国人民永远不会忘记。

  日本侵略者制造的南京大屠杀惨案震惊了世界,震惊了一切有良知的人们。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中国审判战犯军事法庭,都对南京大屠杀惨案进行调查并从法律上作出定性和定论,一批手上沾满中国人民鲜血的日本战犯受到了法律和正义的审判与严惩,被永远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

  历史不会因时代变迁而改变,事实也不会因巧舌抵赖而消失。南京大屠杀惨案铁证如山、不容篡改。任何人要否认南京大屠杀惨案这一事实,历史不会答应,30万无辜死难者的亡灵不会答应,13亿中国人民不会答应,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与正义的人民都不会答应。

2014年12月13日在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上的讲话)

  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牢记由鲜血和生命铸就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历史,牢记中国人民为维护民族独立和自由、捍卫祖国主权和尊严建立的伟大功勋,牢记中国人民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作出的伟大贡献,珍视和平、警示未来,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维护世界和平,万众一心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前进。

2015年7月7日在参观《伟大胜利 历史贡献》主题展览时的讲话)

  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阐释和主题教育活动,使全国各族人民牢记由鲜血和生命铸就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历史,牢记中国人民为维护民族独立和自由、捍卫祖国主权和尊严建立的伟大功勋,牢记中国人民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作出的伟大贡献,弘扬伟大抗战精神。要加强抗战遗迹保护开发,发挥各类抗战纪念设施作用,为开展抗战研究、展示研究成果、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提供阵地。要推动国际社会正确认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要加强抗战研究的国际学术交流。要推动海峡两岸史学界共享史料、共写史书,共同捍卫民族尊严和荣誉。

2015年7月30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台湾同胞始终与祖国同呼吸、共命运,台湾同胞的抗日斗争是全民族抗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本侵占台湾的半个世纪里,台湾同胞从未停止抗争,数十万台湾同胞为此付出了鲜血和生命。全面抗战爆发后,台湾同胞积极参加和支援大陆人民抗战,不少同胞为国捐躯。抗日战争的胜利,结束了日本对台湾50年的殖民统治,台湾回到了祖国怀抱。

2015年9月1日在会见台湾各界代表人士时的讲话)

  在波澜壮阔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千千万万的抗战英雄抛头颅、洒热血,为战争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为铸就伟大的抗战精神作出了重大贡献。伟大的抗战精神,永远是激励中国人民克服一切艰难险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强大精神动力。

2015年9月2日在颁发“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章仪式上的讲话)

(来源:共产党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在全体公民中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履行国防义务为目的,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理论、知识、技能以及科技、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国防教育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掌握国防知识、提高国防技能,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分工负责、军地协同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

  第五条 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国防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同地方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国防教育。

  第六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第八条 国防动员、兵役、退役军人事务、国防科研生产、边防海防、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其他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开展国防教育。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条 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第十一条 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使小学生具备一定的国防意识、初中学生掌握初步的国防知识和国防技能。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高中阶段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具备基本的国防观念。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设置国防教育课程,加强国防教育相关学科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使学生掌握必要的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具备较强的国防观念。

  第十六条 学校国防教育应当与兵役宣传教育相结合,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的意识,营造服兵役光荣的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组织实施。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驻地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第十八条 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全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驻地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军事训练大纲,加强军事技能训练,磨练学生意志品质,增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军事训练水平。

  学生军事训练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国防素养,发挥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等。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等。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三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进行国防教育。

  民兵国防教育,应当以基干民兵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

  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创新宣传报道方式,通过发挥红色资源教育功能、推出优秀文艺作品、宣传发布先进典型、运用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等形式和途径开展国防教育。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和重大主题活动等,广泛开展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在全民国防教育日集中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革命旧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军队人员、退役军人和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将国防教育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群团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

  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国防教育领域相关组织依法管理。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使用单位对提供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第三十条 国防教育经费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克扣。

  第三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场所,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一)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

  (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

  (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国防教育功能。

  各级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被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命名机关撤销命名。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文物的调查、登记和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国防教育大纲由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适用于不同类别、不同地区教育对象的国防教育教材,应当依据国防教育大纲由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特点组织编写、审核。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扎实的国防理论、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器材和其他便利条件。

  经批准的军营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的国防教育财产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器材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条 负责国防教育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

                        (来源: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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