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新闻舆论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学院:
现将《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新闻舆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
2017年10月12日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新闻舆论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新闻舆论工作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新闻舆论工作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新闻舆论工作管理,是指以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及其所属单位名义,通过校内外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活动的管理,主要包括:学校新闻舆论工作的组织管理,新闻舆论工作的主要内容与形式,学校新闻舆论阵地的建设与管理,新闻报道管理,对外新闻宣传管理,突发事件的新闻管理,新闻舆论工作的考核与奖励等。
第三条 学校新闻舆论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引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落实高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积极营造健康舆论氛围,内聚人心,外树形象,促进学校事业蓬勃发展。
第四条 学校新闻舆论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遵循“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工负责,谁供稿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广播影视管理、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和学校的保密规定,严防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章 学校新闻舆论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新闻舆论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新闻舆论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学校新闻舆论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制定学校新闻舆论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学校新闻舆论工作年度计划,策划组织学校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督促各部门落实各自的新闻宣传任务。
第六条 各部门、学院负责人为本单位新闻舆论工作负责人,是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提出本单位新闻舆论工作的思路和办法,策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新闻宣传报道活动,审核本单位所发布的新闻和各类信息内容。
第七条 各部门、学院应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至少确定一名新闻宣传通讯员,及时、定期向党委宣传部报送本单位的新闻信息,提供相关新闻线索和舆情信息,完成相关宣传报道和采访任务。有条件的部门、学院可自行录音、摄像、摄影,及时采集报送新闻信息。新闻宣传通讯员接受党委宣传部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 新闻舆论工作的主要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新闻舆论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二)学校党建工作的宣传报道;
(三)国家、部(市)等各级领导参加学校有关会议、检查指导工作等重要活动,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四)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制度、重大措施的宣传报道;
(五)改革发展中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取得的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六)改革发展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
(七)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点工作及重要观点、文章的宣传报道;
(八)校园各方面文化建设的宣传报道;
(九)杰出校友事迹与最新动态的宣传报道;
(十)其他有利于展示学校良好形象活动的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
第九条 新闻舆论的主要形式:
(一)利用校报、广播台、校园网络、手机客户端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二)利用校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橱窗、横幅、展板、画册等宣传媒介进行宣传;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情况通报会、媒体座谈会等,对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举措、主要成就、重大事件等进行宣传;
(四)在各级主流媒体开展学校的重大庆典、重大成果、典型经验和招生、就业等方面的专题宣传;
(五)在学校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邀请媒体记者来校采访;
(六)主动向新闻媒体传送新闻稿件,向国家开放大学、省教育厅等推送信息。
第四章 新闻舆论阵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新闻舆论阵地主要指学校主办和学校各单位自办的可以发布新闻舆论信息的平面媒体、影音媒体和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新媒体平台等。
第十一条 学校新闻舆论阵地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设与管理。
(一)报刊、广播台等传统媒体的建设与管理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二)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校园网主页、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微博、微信等,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建设与管理,信息化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三)各学院、部门建立或管理使用的二级网站、微博、微信平台、手机客户端等,需按规定向党委宣传部报批或备案,并由建立和使用的单位负责管理,党委宣传部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学校新闻舆论阵地建设中,涉及有关学校标识等文化符号使用的,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应规范。
第五章 新闻报道管理
第十三条 重要活动等新闻报道的申请。学校及各单位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需要邀请校外媒体采访报道,举办单位应于举办活动或会议前一周填写《社会媒体报道申请表》报送党委宣传部。
第十四条 新闻报道的报送。各部门、学院负责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原则上由主办单位通讯员撰写新闻稿件,并及时将新闻稿件和相关新闻资料通过网络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宣传部报送。
第十五条 新闻报道的审核。校内重大题材的新闻报道,由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学校党委书记和分管校领导审定。各单位通讯员报送的新闻稿件和新闻资料,应经过本部门、学院宣传工作责任领导审定同意,确保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学校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的新闻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审核发布。各部门、学院对外报道稿件,投稿前须报本单位宣传工作责任领导审核,重要稿件须报党委宣传部审定。
第十六条 新闻报道活动需要邀请国外或境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由党委宣传部会同党政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校园网络、校报、广播、电视和对外宣传新闻报道采用实名制。
第六章 对外新闻宣传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外新闻宣传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归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第十九条 社会新闻媒体单位到学校进行采访,由党委宣传部统一接待、协调和安排。受访单位及受访人接到媒体采访要求,应事先征求所在单位和党委宣传部意见,党委宣传部对采访活动予以备案。受访单位及个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遵守学校的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全校性重大的对外新闻宣传报道活动,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接待。各部门、学院主办的活动,由主办单位负责新闻媒体接待。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学院主办重要活动自行邀请媒体采访报道的,需提前两天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需要通过党委宣传部邀请媒体采访报道,应提前一周告知党委宣传部,并提供宣传通稿和活动背景材料,由党委宣传部协调落实。
第二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核学校领导对外宣传稿件和涉外的稿件。各部门、学院领导负责审核本单位活动的对外新闻宣传报道稿件。对外新闻宣传报道稿件要求政治观点和舆论导向正确,内容真实、表述准确、评论客观、语言得体。
第二十三条 在媒体宣传报道之后,各相关单位新闻宣传通讯员应做好统计和存档工作,并及时将报道情况报送党委宣传部。
第七章 突发事件的新闻舆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是指在校园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事件。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的信息按照及时、客观和准确的原则,经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综合调查和详细核实后,由学校确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未经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相关信息,不得接受校外媒体采访。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方式: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现场发布。
(二)通过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校园网,官方微博、微信等校级媒体发布。
(三)通过校外媒体发布。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要做好舆论的引导工作,引导师生和公众客观、全面、准确认识突发事件。不得传播谣言和虚假信息。
第八章 新闻舆论工作的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新闻舆论工作是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基层党组织和各部门、学院负责人年度考核内容。党委宣传部根据各部门、学院在校园网和校外媒体上的信息发布量,综合投稿的积极主动性、及时性及稿件的质量和影响力等因素进行统计,并予以公布。统计结果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新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