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学院: 现将《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
2017年10月12日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内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校园微博、微信在展示学校形象、发布学校资讯和服务广大师生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校园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是指以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各部门处室,各学院,研究机构、中心等名义,使用真实的组织信息建设、认证的各类微博、微信公众平台。
第三条 校园微博、微信是我校思想文化的重要宣传阵地,必须在校党委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党的宣传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牢牢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牢牢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有利于学校形象塑造和事业发展,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二章 微博、微信的审批
第四条 学校禁止任何个人以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及所属各单位的名义开通微博、微信。
第五条 各单位开通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必须填写“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开通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审批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已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但尚未备案的单位,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补报相关信息。
第六条 各单位微博、微信的具体管理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在职教工。
第七条 除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校园微博、微信严禁开通涉及财务管理和支付相关的功能和服务。
第三章 微博、微信的信息发布
第八条 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内容要“坚持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主要发布学校各领域、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重要信息,宣传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发展成就,展示师生学习、工作、生活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 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等禁止的内容。
第十条 党委宣传部是以“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名义对外发布涉及全校性的重要方针政策、改革措施、工作部署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信息的唯一授权单位。未经校党委宣传部授权,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社会敏感问题的信息。经授权转发学校重大信息时,不得随意更改信息内容,并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一条 建立微博、微信联动机制。各级微博、微信要积极转载评论学校官方微博、微信发布的信息,加强与校内各级微博、微信的互联互动,构建有效的信息共享、动态交流、联动反应的网络工作模式,形成强大的新媒体宣传合力,不断提高我校的网络舆论引导能力。
第十二条 微博、微信用户通过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咨询业务,相关单位应及时回复。如不能即时回复,应承诺答复期限。
第四章 微博、微信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各部门、学院主办的由主办部门、学院负责管理;学生组织主办的由所属学院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主办的微博、微信内容建设及信息管理负主要责任,加强管理监督。本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人员变动,要及时做好交接,管理密码更改,并重新填写备案表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五条 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各主办单位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执行“先审核后发布”制度,信息的发布须经主管领导审核通过;落实专人为管理员,具体负责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官方微博、微信”发布信息,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校党委宣传部审核通过方可发布。
第十七条 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各自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日常监管,如发现有违法及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应及时向校党委宣传部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舆情应对机制。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应高度重视舆情动态,发生舆情危机时,平台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及时和微博、微信的注册网站联系解决,并第一时间通报党委宣传部,将影响降到最低。
第十九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主办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充分重视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建设,学校将把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整体建设情况,作为年度意识形态主体责任督查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主办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实际运作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及时指导相关工作人员,努力提升管理水平、内容品质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校团委及各学院要参照本办法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各学生班级、各级团学组织、学生个人开设的微博、微信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发现失实信息或负面信息要及时妥善处理。对发布失实信息或负面信息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学校有关部门要予以追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开通手机报、手机客户端等其他校园新媒体平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印发